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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3-03-10 浏览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院已被确诊患有下列十种重大疾病之一,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从2013年开始可申报《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经鉴定符合规定的,办理《就医证》,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报销50%。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病种名称

    1、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

 3、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4血友病

 5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抗凝治疗

 6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

 7重度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特纳氏综合症

二、申报时间:201331日—331

三、申报地点:居民缴费地县区人社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直学校。

四、需提供材料:

1填写《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1份 ;

3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凭证(收据)复印件1份,对无法提供凭证(收据)的由区医保经办机构确认;

   4近期与其申请病种相关病史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填写《申请表》时要写清具体癌症名称;

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异体器官

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三个病种的申报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每月25日至30日申报);

3糖尿病患者使用胰岛素治疗满一年的

4重度精神病人需要提供5年以上的病史资料;

5、每位申请者只能选择我市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就医定

点医院,确需定外地医院的需提供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表

6、市本级参保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各区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或市直学校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由市人社局组织鉴定;两县的鉴定工作由各县自行组织;

7、其他相关事宜可咨询所在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发证单位: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

电话:医疗保险科3313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