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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调整
作者:admin 日期:2013-03-10 浏览

【受理范围】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与我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除外)。

【办理机构】鹤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

【政策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材料明细】被鉴定人书面申请;鹤壁市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职业病职工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加盖诊断机构印章),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被鉴定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被鉴定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被委托人)申请、市劳鉴办审核、组织专家体检、专家组作出鉴定意见、市劳鉴办调查核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公示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情况】300/人次。

【受理地址】:劳鉴办(淇滨区黎阳路中段市人社局北楼206房间)、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市劳鉴办3313975 ;浚县:5525716 ;淇县:7229434

【受理时间】31-331日、91-930日。

【申诉途径】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