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参照《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制定了《鹤壁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3日
鹤壁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豫政〔2013〕2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类型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门面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加工型等类型。
(一)综合型: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场地或创业园区,单层或多层厂房,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的办公室和办公场所,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
(三)门面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贴近基层群众,便于消费者购物及娱乐,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加工型: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厂房相对集中,一般适于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配套加工。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及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孵化示范园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示范基地的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的创业空间,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示范基地服务设施齐全,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使用统一标识,店铺装修装饰方案统一。孵化效果明显,创业实体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
(五)示范基地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及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政策落实台帐。
(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三、建设方式
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及各类专业市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一)新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改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指利用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以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通过改造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四、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程序
(一)推荐。各县区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推荐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材料清单如下:
1.《鹤壁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2.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及实体资产、经营、创新和用工情况;
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
4.孵化基地基本情况、布局及面积。除综合型外其余类型需提供租用的相关协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创业服务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二)评估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市直、县区有关部门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授牌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鹤壁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五、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监督管理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负责评估和指导。示范基地应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严把孵化入驻条件及优惠扶持政策,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孵化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立服务满意度回访制度,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不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
(四)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撤销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缴其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认定满一年入基地创业孵化对象户数不足15家的;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4.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5.不能履行承诺及为入驻孵化对象提供各项服务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
本办法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