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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调整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3-03-1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我市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

二、下调职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风险行业由0.8%调整为0.5%,二类风险行业由1.6%调整为1%,三类风险行业由3.2%调整为2%

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5%

四、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6%调整为7%

五、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经批准外转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0元。

六、调整居民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600元,经批准外转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0元。

七、本通知自201311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