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调整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我市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
二、下调职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风险行业由0.8%调整为0.5%,二类风险行业由1.6%调整为1%,三类风险行业由3.2%调整为2%。
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1%下调为0.5%。
四、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6%调整为7%。
五、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经批准外转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0元。
六、调整居民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600元,经批准外转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0元。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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